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是实验室建设、发展、综合利用和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实验室及其主要设备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实验教学目标的完成及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的主要管理环节。为此,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是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项目完善为主要内容,有时间限定、预算和质量要求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实验室建设计划或方案。
第二条 系、部是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对建设目的目标、技术等级、初步论证、实施过程的技术细节等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项目申请必须符合《西安医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名称;
二、项目申报依据:必须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说明应承担实验教学的课程及其实验学时数、实验项目数、专业、学生班级和人(组)数等内容;必须根据科研工作近三年计划注明主要仪器设备使用频次或时数;注明其它相关建设内容;
三、建设目的或目标:必须根据实验室所要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四、内容:
1、拟购置基础设施如实验台、凳、水槽、柜、橱等的具体数量、材质、规格、质量;
2、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分类一览表,包括名称的正式全称、详细技术指标、技术配置、规格、数量等,备注亦可列举参照品牌型号、产地或供方信息;
3、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设施要求及建设标准;所需水、电、管、网、线等及其它基本设施的具体要求;
4、投资预算必须根据可靠的市场供货信息或行业计费标准,准确汇总全部建设内容的总预算额;
5、拟定项目建成的基本期限。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按《西安医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修订)》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程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即可实施建设。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按院长办公会议决议组织项目实施,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内容:
一、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职能部门就该实验室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如网络、电视、报刊、电话、公开张贴公告等方式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同时编制招标文件、拟定招标工作程序和评标办法等相关材料;
三、召开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全面熟悉和掌握项目内容、明确各成员工作职责、研究通过工作文件、确定工作程序和项目完成时间;
四、招标工作必须按照《西安医学院设备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西医发[2009]1号执行;
五、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内容若有变更,系、部必须提出变更理由和方案,一般若变更增加金额在贰万元(不含)以下,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商议后签定补充协议执行;若增加金额超过贰万元(含)须按新项目重新申报审批。
重大项目的招标组人员组成、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方案变更等主要工作材料须经有关院领导审签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合同条款和中标方承诺具体组织监督、协调、配合施工单位安排建设施工、清点查验货物、接受技术培训、初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依据
1、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承诺)、技术合同(包括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设备技术说明)、补充协议等;
2、建设目的、目标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功能、使用要求等。
二、验收要求
1、施工设施等均严格按合同条款和施工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设计要求和正常教学使用;
2、主要设备(型号、规格、系统配置、数量、材质、技术指标或要求等)及其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行合格,能够达到既定的运行(使用)要求或标准;
3、正常使用前的其它准备工作已完成;
4、环境保护、卫生、安全、消防及其它相关设施已按计划要求与项目主体配套。
三、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的验收分供方自检、使用部门初步验收和学校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2、建设项目完成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供方)进行自检,根据合同的技术条款进行,整理好项目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材质或关键技术等检测报告、项目进程日志、有关发票等,并向使用部门提出初步验收书面申请;使用部门接到自检报告和申请后若无异议,原则上三日内组织初步验收,根据标书、合同内容及承诺对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其联动负荷运行状况进行全面检测、核查和确认,填写验收报告,同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该项目建设招标领导小组,经招标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时,在三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四、验收组织
1、自检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主要施工人员参加;初步验收由使用部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分别听取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所有文件资料、实地察验建设项目和设备安装情况后,对项目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及运行状况指标等做出全面评价,以表决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建议和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归档,确保各种科研教学设备、实验室建设项目档案及相关售后服务等资料的完整。
第七条 效果评估
(一)、运行检查
建设项目在验收合格之后应立即投入全面运行和正式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全面详实记录设备、设施技术状态、稳定性等情况。
(二)、效果评估
建设项目运行使用一年后,系、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依据实验室建设目的、目标进行全面对照分析,写出效果评估报告,并将效果评估报告递交资产设备处备存。
(三)、整改措施
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评估报告,若需要对项目内容进行补充、完善,系、部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按新建项目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一、项目名称:
二、使用单位:
三、项目完成日期:
四、仪器设备数量(可附清单):
五、项目内容或仪器设备清单(可附材料或清单):
六、使用部门初步验收意见:
验收人: 部门主管领导:
日期:
七、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