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校实验室规程》和《西安医学院实验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包括申请、论证、审批、招标、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达到优化配置,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目的。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系、部(包括系、部、馆、处、室、所、附院等,以下统称系部)必须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基础且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管理工作,注重该类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意识,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院、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即资产管理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范围、人员
第五条 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实行院建系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高效使用”的原则。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资产设备处归口管理,向主管院长负责;在主管系部主任领导下,由系部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部的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向归口部门负责。
第六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的分类规定,全院实验仪器设备按以下类别纳入管理范围: 03类 实验仪器仪表 04类 机电设备 05类 电子设备 06类 印刷机械 07类 卫生医疗器械 08类 文体设备 09类 标本模型 12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七条 凡单价在人民币200元(含)以上、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设备),均为院管实验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为大型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单价在200元(不含)以下、能单独使用一年以上的视为低值实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 各系应视实验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的真实性负责。该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设备处的指导。
第三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各系部在配备实验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力争做到物尽其用。要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重点是发展方向),综合现有实验仪器设备能力、经费、轻重缓急等情况,经逐级论证和审批后确定购置计划。购置计划应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杜绝闲置和浪费为指导思想。 第十条 各单位零星急需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申购单位向资产设备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预算内资金由系部主任、资产设备处、院领导审批;预算外资金由系部主任、资产设备处、财务处、院领导审批,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在完成审批程序后,将《申请表》报资产设备处实验设备管理科。
二、资产设备处实验设备管理科凭《申请表》批复件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集中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申购单位每学期末填写《申请表》并完成初步论证。
二、 将《申请表》以系部为单位报资产设备处。
三、资产设备处审核汇总,经专家论证通过,经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依批复执行采购。 第十二条 申请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系部负责人及学院各级审批负责人必须对《申请表》的可靠性负责;资产设备处必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必须对实验仪器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事先申报计划,并进行初步预算。单价超过2千元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应作论证,批量生产应试制样机。
第十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须经6个月实际使用后,由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资产设备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具有完整资料,核价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转入固定资产。
第四章 新购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管理
第十五条 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帐、物、卡分级管理。资产设备处管理全院实验仪器设备总帐;各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管理本系部实验仪器设备分户帐及《西安医学院固定资产卡》(正卡);实验中心(室)管理本中心(室)实验仪器设备分户帐及《西安医学院固定资产卡》(副卡)。
第十六条 凡属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均必须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十七条 系部及实验中心(室)仪器管理员,对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必须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实验仪器领用人要对所使用仪器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 学院将逐步运用包括经济手段在内的程序、方法和途径对各系部的实验仪器设备完好率进行考核管理。
拥有在用设备总台数-带病设备总台数
实验仪器设备完好率=————————————————×100%
拥有在用设备总台数
第十九条 资产设备处对各系部的实验仪器设备的帐、物、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1年以上)外出的实验仪器使用人员,应在通过系部实验仪器管理人员办理实验仪器设备帐、卡、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外出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而离院的,该责任人名下的实验仪器设备的风险责任由批准该责任人离院的批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外借,禁止任何形式的遗弃行为。
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充分利用各系部自身的技术力量解决。如确需外出维修保养,须在资产设备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实验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精密贵重实验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专职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实验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修理,特殊情况报资产设备处解决。
如实验仪器设备已不符合使用要求,或需改进性能需要拆卸、改造等,事先要进行审批。单价在3千元以下的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由系部负责人审批,报资产设备处备案;单价在3千元(含)以上的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处审批;单价在2万元(含)以上的实验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二十五条 一般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借方凭单位公函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征得实验仪器所在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经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和系部主管负责人批准并签定书面协议。5万元以上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外借,事先要向资产设备处备案方可执行。单台、套价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实验仪器设备外借,须向资产设备处和主管院长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 借用实验仪器的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操作人员培训、实验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租金,原则上按每天收取实验仪器原价的0.1-0.5%计算,应体现院内院外有别,收取的费用统一交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实验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30天。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由于协作项目需外携实验仪器设备时,携带人应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同意,并通过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使用结束后及时带回。如对方需单方继续使用,应按“借用”办理手续。
第八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调拨和回收
第三十条 系部内实验室之间的调拨工作,由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具体操作,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的调拨,须经资产设备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系部之间的调拨,由调拨双方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批件,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院内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院外调拨。如果情况特殊,确需调拨的,由需求一方持单位公函,经实验中心(室)及系部主任同意,资产设备处审核,报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院外调拨手续。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实验仪器设备在五年监管期内不得对外调拨;五年监管期满后,需要对外调拨的,参照一般实验仪器设备对外调拨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院内、外实验仪器设备调拨的财务手续,经资产设备处审核后,一律在院财务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闲置或积压的实验仪器设备,先填写《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移交表》,经系部批准后,由资产设备处回收入库。 第三十六条 上交回收的实验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处组织院内外调剂。鼓励各系部推荐需求单位。本院教职工(在职)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可进库选用,凭系部证明领用实验仪器。从回收库领出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按低值设备管理。
第九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再用
第三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1.使用年限已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使用,不能修复者;
4.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者;
5.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格者;
6.凡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文件或学科、行业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凡申请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由实验中心(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系部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填写《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经主管系部主任同意后,报资产设备处审核,呈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报损报废的实验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卡、物相符,及时上交资产设备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所得残值将按规定交财务处。
第三十九条 坚持报废不留用,留用不报废原则。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中注明。在未经资产设备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御。 第四十条 资产设备处回收库对院内、外实行开放管理。对于一些确有实用价值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经登记后可进库选用。
第十章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西安医学院
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
使 用 单 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表 日 期
仪器设备名称
技 术 指 标 及 要 求
单价
数量
合 计
合计
购
置
理
由
(教学实验或科研需要情况,预计使用效率,时/年或天/周)
可
行
性
论
证
(实验室安排条件、用电功率、安全、环境保护、技术人员的培训等)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实验
设备管理
科
资产设备处意见
财务处意见
院
领
导
主管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院长(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仪器清单不够可另加附页。
此表一式二份,交实验设备管理科办理;然后由申购单位和实验设备管理科各保存一份。
预算外资金购置需经财务处、院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