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院闲置、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处理工作,根据《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规定》、《西安医学院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仪器设备是指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用实验仪器设备(含配套设备)。
第三条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学院闲置、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的回收与处理,由资产设备处负责。
第二章 闲置实验仪器设备的入库
第四条凡符合《西安医学院废旧实验仪器设备处置办法》中规定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应回收入库。
第五条 入库程序
一、由实验中心(室)填写《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移交申请单》或《西安医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按要求完成审批手续后,照清单内容办理入库手续,并交回设备相关资料(如图纸、说明书等)。
二、库管人员照单清点核对无误后,造册登记。
第三章 入库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 入库的实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类存放,并分别将各个实验仪器设备的功能、现状用文字作出说明,挂牌标明该实验仪器设备状况。
第七条 闲置的精密、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应置于存放条件符合该实验仪器设备要求的环境条件下,确保实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不受影响。
第八条 闲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库存期间要定期进行通电处理或测试检查。没有开箱启用的实验仪器设备除外。
第九条 入库实验仪器设备,无论其现状如何,均应保持实验仪器设备清洁无灰尘。
第十条 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库内干燥、整洁,防止潮湿,消防安全条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 入库实验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十一条 对闲置实验仪器设备按照“先院内,后院外;先系部,后个人” 的原则,进行有价处置。
第十二条 库存实验仪器设备的处置实行开放形式,需要人到库房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现场了解。需要试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操作。否则,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的,负责库管的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报废实验仪器设备有利用价值的元器件或部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拆卸。拆卸下来的元器件或部件,由资产设备处会同相关技术人员作价。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利用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的有用部件,自制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对作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无法实现学院内外调拨的多余闲置实验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统一按报废实验仪器设备处理。
第十六条 闲置实验仪器设备的需求方为院内单位时,由需求方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闲置实验仪器设备的对外捐赠、扶贫,需对方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主管院长同意后由资产设备处办理。
第十八条 为保证报废实验仪器设备得到合理处置,避免其流入社会,造成不安全隐患,报废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处理给个人,回收单位必须为正式注册的公司,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第十九条 凡有毒或带有放射性的积压品、报废品的处置,必须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一销毁或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报废实验仪器设备的残值收入以及多余积压实验仪器设备的校外调拨收入,一律交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